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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6级新生办理《户口迁移证》须知
2016-09-07   审核人:   (点击: 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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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学院:

一、按照山东省公安厅、教育厅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《关于我省大中专院校(技工院校)录取本省新生不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通知》(鲁公发〔2007〕289号)的要求,山东省内新生一律不再办理户口迁移,外省新生仍执行自愿的原则(不迁移户口的新生户口保留在原籍,农业户口学生可持录取通知书就地登记为城镇居民户口)。

二、江西、湖北、广西、海南、贵州、陕西、云南七省市的贫困地区计划考生一律不办理户口迁移。

三、落户新生《户口迁移证》迁往地址为: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东路7号青岛大学。

四、落户新生《户口迁移证》、居民身份证、《录取通知书》三份证件的姓名必须一致,不得使用同音字或曾用名代替。《户口迁移证》与居民身份证上的出生日期必须一致,出生日期一律使用公历。在校就读期间,学校不负责更改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《户口迁移证》中各项目内容。

五、落户新生《户口迁移证》出生地和籍贯两栏填写必须详细到“省、市(县)、区”,不得为空。

六、落户新生《户口迁移证》须加盖迁出地派出所的“户籍专用章”(为圆形章)、“中缝章”(户籍专用章)和“以下空白章”。

七、落户新生《户口迁移证》姓名、曾用名、民族、出生年月、身份证号码栏目不得更改,如有改动《户口迁移证》作废不予接收,其它栏目如有改动,必须在改动处加盖派出所“户籍专用章”。

请负责2016级新生的辅导员组织落户新生按须知认真核对自己的《户口迁移证》信息,逐条检查是否有打印或手写字迹不清,印章不全或不清无法辨认等问题,如有上述问题请在当地派出所及时解决,否则到校后无法办理落户手续。《户口迁移证》核对无误后,请各学院辅导员收齐,具体上交时间再另行通知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青岛大学安全管理处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16年9月7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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